(2016)皖0705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末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末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末,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铜陵市铜官区。2000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0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1月25日因犯放火罪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强、代理检察员张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间,被告人李末经与朋友刘明言商定,带其女友王婷婷暂住于刘明言位于本市五松东村98栋506号的大房间内。2016年6月18日,由吸毒人员陈琦购得毒品(冰毒)后,被告人李末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陈琦、沈媛妮、王华、周传利、王婷婷等人共同在该房屋的大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李末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王婷婷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末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末在其住所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有多次犯罪前科并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判刑,主观恶性较深,不予从轻处罚。其刑满释放后一年又再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阎岩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