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淑萍与李宇、王以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萍,李宇,王以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935号原告:胡淑萍。被告:李宇。被告:王以恒。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淑萍与被告李宇、王以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淑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淑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淑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