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8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淑萍与李宇、王以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萍,李宇,王以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935号原告:胡淑萍。被告:李宇。被告:王以恒。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淑萍与被告李宇、王以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淑萍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淑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淑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