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与孝感市远大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涂冠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孝感市远大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涂冠豪,涂果倩,谈秋兰,涂钥伽,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执6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号。负责人吴晓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孝感市远大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号。法定代表人涂冠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涂冠豪,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涂果倩,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谈秋兰,女,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涂钥伽,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号。法定代表人涂果倩,该公司经理。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与孝感市远大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涂冠豪、涂果倩、谈秋兰、涂钥伽、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作出的(2015)鄂孝感中民三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5日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孝感市远大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城站路285号的8处房产及1宗土地(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孝房字第000656**号、第00065665号、第00065666号、第00065667号、第00065668号、第00107038号、第00107037号、第00082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孝城国用(2004)第040505147号)及被执行人涂钥伽位于城站路285号的2处房产及2宗土地(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孝房字第001325**号、第00132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孝城国用(2009)第000013号、第00003号)和涂冠豪位于城站路285号的2处房产及2宗土地(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孝房字第000793**号、第00079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孝城国用(2008)第00315号、第00314号)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 力审判员 朱艳华审判员 胡维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