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范金堂与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琴韵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堂,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琴韵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146号原告范金堂,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腊春,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马鞍新区人民北路阳光华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06821585XF。法定代表人刘荫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其新,华容县北景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福州琴韵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10号办公楼(3号楼)一层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62283501C。法定代表人游理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堂与被告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琴韵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范金堂负担。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