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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立胜与李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胜,李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745号原告王立胜,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响,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郑州市。原告王立胜与被告李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均不是被告的住所地,而且也无法确认被告的住所地和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不符合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法定事由,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胜对被告李响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35元,退还原告王立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尊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