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立胜与李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胜,李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745号原告王立胜,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响,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郑州市。原告王立胜与被告李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均不是被告的住所地,而且也无法确认被告的住所地和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不符合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法定事由,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胜对被告李响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35元,退还原告王立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尊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