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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振邦与徐存斌、王亮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邦,徐存斌,王亮,张永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500号原告:赵振邦,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退休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家喜,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被告:徐存斌,男,1962年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炯,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张永平,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邦与被告徐存斌、王亮、张永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鉴定而需查找鉴定机构,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韩淑梅人民陪审员王尚禄人民陪审员汪叔庆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于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