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民初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肖少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肖少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第1039号原告: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大江口村11组。法定代表人何美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商顺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东,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少旺,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峰,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肖少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商品混凝土贷款330703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包207国道A3标段后,设立项目部由被告肖少旺负责管理经营,2012年9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合格的混凝土,经结算,二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330703元未付,为此,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第六条争议和仲裁条款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提交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书。因此,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定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