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金媚与佛山市卓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媚,佛山市卓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805号之一原告:李金媚,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告:佛山市卓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居委会东西大道(南海桂丹路)边土名“灰炉尾”宝发二手车城2期NH03号,注册号:440682000403189。法定代表人:刘国伟。原告李金媚与被告佛山市卓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同年10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金媚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7.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国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