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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小娟与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娟,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娟,女,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田金凤,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胡小娟与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胡小娟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