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冬明与陈钟、沈乾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4087号原告:杨冬明,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新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凤。被告:陈钟,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东台镇。被告:沈乾和,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新曹农场。原告杨冬明与被告陈钟、沈乾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冬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凤,被告沈乾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冬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被告沈乾和对被告陈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两名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5日,被告陈钟因急需资金,向原告杨冬明出具书面借条,借得60000元,并承诺按月息1%计算利息。同日,被告沈乾和在被告陈钟出具的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自愿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春节前后,原告杨冬明多次向被告陈钟、沈乾和追要,被告沈乾和均以各种借口推托,拒绝还款,原告杨冬明因而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如前所请。被告陈钟未作答辩。被告沈乾和辩称,被告沈乾和签字担保是事实,但是原告杨冬明向被告陈钟交付款项的时候,被告沈乾和不在场。被告沈乾和认为原告杨冬明和被告陈钟合伙对其敲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5日,陈钟向杨冬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杨冬明人民币陆万元正利息按月息1%计算借款人:陈忠”。沈乾和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后,陈钟及沈乾和均未归还过借款本息。审理中,经杨冬明和沈乾和指认,本院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照片中的陈钟即为出具借条向杨冬明借款的人。本院认为,陈钟向杨冬明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1%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沈乾和辩称陈钟与杨冬明合伙对其进行诈骗,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沈乾和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陈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杨冬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杨冬明支付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沈乾和对被告陈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还款后有权向被告陈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陈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人民 陪 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吴 鑫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