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4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成仁与王瑞庆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成仁,王瑞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4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成仁,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庆,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上诉人徐成仁因与被上诉人王瑞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666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成仁上诉称: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王瑞庆准确的送达地址,有明确的被告。欠款人为达到不还欠款目的,拒不接听电话的情况是有可能的,遇到此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上诉人徐成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王瑞庆给付原告徐成仁拖欠的工资486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审理原告徐成仁与被告王瑞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徐成仁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成仁诉求被上诉人王瑞庆给付工资,上诉人徐成仁提供了被上诉人王瑞庆的送达地址。另,一审法院对原告辛春生诉被告王瑞庆劳务合同纠纷案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2016)冀108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以被告王瑞庆拒收被退回。一审法院对被告王瑞庆送达地址的查证存在不当,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驳回原告徐成仁的起诉理据不足,应予撤销。一审法院以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为案由存在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呼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