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耿从云与程学平、程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从云,程学平,程宜萍,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民初513号原告:耿从云,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程学平,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程宜萍,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程宜萍。被告: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1.3平方公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友霞。被告: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天柱山路与中兴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程兰芳。原告耿从云诉被告程学平、程宜萍、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学平、程宜萍、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耿从云诉称:被告在2014年6月借款600万,借款用途还银行贷款,还款时间定于2014年7月21日止,利息为2.4%,由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程学平、程宜萍归还600万及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两分计算);2、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程学平、程宜萍、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答辩。耿从云为证明其主张,举出借款协议书、汇款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程学平、程宜萍、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后,本院认为,耿从云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6月3日,程学平、程宜萍向耿从云出具一份《借款协议书》,载明: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耿从云借人民币600万元,借款期限20天,自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22日止。借款月利息2.4%。担保人承诺自愿以个人及公司名下的资产为借款人提供本债务担保,保证期限为两年。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当日,耿从云将600万元汇入程宜萍、程学平指定帐户。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故耿从云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程学平、程宜萍出具的《借款协议书》、汇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实程学平、程宜萍向耿从云借款600万元的事实,故对耿从云主张程学平、程宜萍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耿从云主张按月息两份计算,予以支持。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程学平、程宜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学平、程宜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从云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程学平、程宜萍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学平、程宜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缓交),由被告程学平、程宜萍、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苏本判决书正在公告中,暂未生效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