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潘红丽、陆红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潘红丽,陆红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世纪佳苑。法定代表人忻祖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官,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壮族,该公司职工,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潘红丽,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原住平果县,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陆红山,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原住平果县,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平法执字第0095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潘红丽、陆红山共有的座落在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1××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0第1513号)一栋和座落在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盘龙御景华庭住宅小区15幢1层1502号车库(房产证号: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一套。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同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后又委托广西方大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导致流拍。被执行人潘红丽、陆红山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潘红丽、陆红山共有的座落在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1××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0第1513号)一栋以第一次拍卖所定保留价为基数降价20%进行第二次拍卖。二、被执行人潘红丽、陆红山共有的座落在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盘龙御景华庭住宅小区15幢1层1502号车库(房产证号: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一套以第一次拍卖所定保留价为基数降价20%进行第二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