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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邮政银行诉陈某、王某、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陈某,王某,邓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4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负责人:杨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甘肃省成县城关镇梁旗村牌坊社****号。特别代理。被告:陈某。被告:王某。被告:邓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与被告陈某、王某、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