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邮政银行诉陈某、王某、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陈某,王某,邓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4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负责人:杨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甘肃省成县城关镇梁旗村牌坊社****号。特别代理。被告:陈某。被告:王某。被告:邓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与被告陈某、王某、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