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冯青怀与单刚刚、李彩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青怀,单刚刚,李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冯青怀,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单刚刚,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彩芳,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单刚刚、李彩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冯青怀偿还借款本金18.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2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