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潘博与被告任金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博,任金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341号原告:潘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任金文,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博与被告任金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据,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返还原告15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