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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潘博与被告任金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博,任金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341号原告:潘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任金文,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博与被告任金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据,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返还原告15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