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道日吉宁布与乌吉勒巴亚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日吉宁布,乌吉勒巴亚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149号原告:道日吉宁布,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乌吉勒巴亚尔,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日吉宁布诉被告乌吉勒巴亚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日吉宁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道日吉宁布承担。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