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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张家口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张家口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24号惠安苑10号楼东二层底商2号。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7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张家口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街惠安苑小区25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王某名下,所有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王某负担。二、在王某办理完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街惠安苑小区25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手续后,将王某名下座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街惠安苑小区25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赵某名下,所有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赵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伟杰附相关法律条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