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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孙吗,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孙吗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田某某(2016)陕0823民初1338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某、田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借款本息共计3600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保全费32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我院已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田某某在横山县党岔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工资每月1500元,不得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学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