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曹俊浩申请执行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广化顺江村2组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俊浩,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广化顺江村2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曹俊浩,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村民。法定代理人曹阳,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村民。法定代理人黄海琼,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村民。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广化顺江村2组。负责人黄建金,组长。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以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2015)绵民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具体执行的给付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曹俊浩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何 勇审判员 杨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