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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行审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建飞、郭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查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建飞,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行审374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唐建飞。被执行人郭良。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唐建飞、郭良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4]03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攸计生征字[2014]03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唐建飞、郭良于2013年2月生育一小孩,属违法生育,唐建飞、郭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唐建飞、郭良作出攸计生征字[2014]03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收入9865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9865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973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9730元,合计3946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唐建飞、郭良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唐建飞、郭���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4]03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唐建飞、郭良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已缴纳15000元,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下差24460元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4]03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被执行人唐建飞、郭良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24460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唐建飞、郭良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玉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