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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任新才与刘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才,刘丙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237号原告:任新才,又名任某,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丙全,男,196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才诉被告刘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丙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新才撤回对被告刘丙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原告任新才负担。审 判 长  周长军审 判 员  王文军代理审判员  宋旷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方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