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任新才与刘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才,刘丙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237号原告:任新才,又名任某,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丙全,男,196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才诉被告刘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丙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新才撤回对被告刘丙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原告任新才负担。审 判 长 周长军审 判 员 王文军代理审判员 宋旷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方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