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历莉与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莉,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395号原告:历莉,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夏家胡同**号。法定代表人:李江。原告历莉与被告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以下简称“易水奇石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水奇石工艺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历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易水奇石工艺品厂偿还历莉借款345000元(本金300000元、利息45000元)及利息(以3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易水奇石工艺品厂负担。事实和理由:易水奇石工艺品厂于2015年6月27日因扩大经营向我借款3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7%,一次性还本付息。近一个月内我发现易水奇石工艺品厂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官司缠身,已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被告易水奇石工艺品厂既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易水奇石工艺品厂作为借款方与出借方历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历莉向易水奇石工艺品厂出借300000元,使用期限一年,借款按年30%支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按半年支付。该《借款协议》借款方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出借人处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2014年6月27日,易水奇石工艺品厂出具《借款单》,载明:“今借到历莉现金30万元整,借款理由详见借款协议。”后易水奇石工艺品厂在该《借款单》中注明“续签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止,本金34.50万元整,年利率7%一次性领利息。”易水奇石工艺品厂偿还历莉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12月27日期间的利息45000元。上述事实,有历莉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款单》及其陈述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易水奇石工艺品厂向原告历莉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历莉要求易水奇石工艺品厂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历莉主张利息45000元,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按年30%支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按半年支付,且易水奇石工艺品厂已支付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12月27日期间的利息45000元,故对已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36%,本院不持异议,对未支付的利息,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历莉主张自2015年6月27日始以3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利息一节,因该45000元系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未付的利息,故对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6月27日后复利的计算应以调整后的数额为限。被告易水奇石工艺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历莉借款3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二、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七支付历莉自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336000元为基数);三、驳回原告历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6元,由历莉负担169元(已交纳),由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负担6307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延军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