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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刑更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吴兴根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兴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刑更644号罪犯吴兴根,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黎川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2011年11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兴根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于2011年11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吴兴根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吴兴根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兴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兴根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兴根在服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兴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6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庆高审 判 员  林标礼代理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清山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