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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971号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31号华溪龙城A-34号楼,注册号:230603100020476。法定代表人董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华,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库乘南十三街3-36号1门501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05196709051222。被告曹丽,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华溪龙城一期30号楼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证号:232302198910243846。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