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全胜与张延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胜,张延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802号原告:李全胜,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张延杰,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胜与被告张延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胜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延杰在微山县留庄镇徐某小学的工资420000元。原告李全胜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全胜的申请和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张延杰在微山县留庄镇徐家堂小学工资4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