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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阮康洁阮某某,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和叶良彬叶某、文新富文某甲、朱妃妃朱某某、龙尉展龙某某(均已判刑)以及黎富金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信宜市中兴五路苏豪酒吧喝酒。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梁某驾驶汽车在苏豪酒吧门口倒车时不小心碰撞黎富金黎某某的小轿车。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和黎富金黎某某、叶良彬叶某、朱妃妃朱某某、文新富文某甲、龙尉展龙某某等人在梁某表示愿意赔偿车辆修复费用的情况下,仍然对梁某进行殴打,导致梁某受伤。期间,朱妃妃朱某某还踢了一脚梁某的汽车副驾驶车门,有人用砖头砸烂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的L3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梁某的小汽车后挡风玻璃和副驾驶车门的损失价值共计1600元。另查明,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主动到信宜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阮康洁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归案后供述其只是推开双方的人,目的是劝架,并未殴打被害人梁某。案发后,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对被害人梁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梁某的谅解,梁某请求对两人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康洁阮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同案人叶良彬叶某、朱妃妃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虽然自动投案,但其归案后辩称:只是推开双方的人,目的是劝架,并未殴打被害人梁某,其辩称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阮康洁阮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梁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可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阮康洁阮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东武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二、被告人阮康洁阮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青松代理审判员  杨丽君人民陪审员  黄 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