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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昕怡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昕怡,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昕怡。被执行人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1层3-2。法定代表人王燕青,经理。马昕怡申请执行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十八万一千四百零四元一角四分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裁定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因被执行人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民币十八万一千四百零四元一角四分及利息未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昕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685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