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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凯犯贩卖毒品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0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凯,男,27岁。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在遂宁市船山区XX镇XX村X社X号被告人陈凯家中将其抓获,从其卧室内查获吸毒工具一套,电子称一台,并在现场挡获吸毒人员刘某。据刘某交代,公安机关在陈凯的卧室窗外地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0.3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5克。经查:1、2015年9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凯在遂宁市船山区XX镇唐某家中将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某,获款人民币100元;2、2015年9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凯在遂宁市船山区XX钟某某(绰号乾隆娃)家中将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在网上转了100元的游戏分给陈凯;3、2015年3月至8月,被告人陈凯在遂宁市船山区XX镇先后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姚某,每次0.2克,共获款人民币400元;4、2015年10月20几号一天晚上8、9点左右,陈某和刘某夫妻二人以450元的价格在陈凯家门外从陈凯处购买了3克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凯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贩卖次数较多,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4年。被告人陈凯对指控贩卖毒品给唐某和钟某某以及公安机关在其卧室窗外地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0.3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5克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给姚某和陈某、刘某夫妻二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凯在遂宁市船山区XX镇向吸毒人员唐某、钟某某、姚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9月2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凯在遂宁市船山区XX镇唐某家中将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某,获款人民币100元。2、2015年9月2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凯在遂宁市船山区XX镇钟某某(绰号乾隆娃)家中将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在网上转了100元的游戏分给陈凯。3、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陈凯在遂宁市船山区XX镇先后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姚某,约0.4克,共获款人民币200元。2016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在遂宁市船山区XX镇二教寺村8社1号被告人陈凯家中将其抓获,从其卧室内查获吸毒工具一套,电子称一台,并在现场挡获吸毒人员刘某。公安机关在陈凯的卧室窗外地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0.3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5克。综上,被告人陈凯向3人贩卖4次毒品,共约0.8克,获款人民币400元,查获甲基苯丙胺及片剂0.42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处扣押手机卡(尾号9903)以及涉案毒品、电子称和吸毒工具等。3、抓获说明,证实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并在其家中现场查获冰毒和麻古若干。4辨认笔录,证实刘某、陈某、姚某、陈某乙、唐某、衡某、陈某甲等人辨认出陈凯是贩卖毒品的人。5、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笔录及现场提取笔录,证实陈凯、唐某、陈某甲、姚某、陈某乙、衡某、陈某、刘某等人尿检甲基苯丙胺成阳性。6、取样笔录、理化鉴定书、搜查笔录及称量报告,证实在陈凯家中窗外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3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5克。7、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陈凯电话(名为李林147…0931)在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与唐某(152…4682)、钟某某(189…1582)、姚某(152…5889,2015年8月4日、5日、7日、10日、23日,9月7日、8日、10日、12日、13日、14日、15日、17日、18日、19日、23日、24日,10月3日、5日、8日、19日、21日)、蒲某某(136…7482,2015年10月16、21日)、陈某甲(139…7719,2015年8月5日、6日、7日、8日、23日)等时间的通话记录。(二)证人证言1、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8日上午11点左右,我和陈凯起床后一起吸食了冰毒,我突然听到有人叫陈凯不许动,我就把陈凯装在一个铁盒子里的冰毒从窗户上扔出去了,之后我们就被带到公安局了。我之前听说陈凯在卖毒品,警察一直在捉他。2015年9、10月份,我看到陈凯在他家里卖过几次毒品给“杀猪匠”、“阿刚”、姚某等人,其他买毒品的人陈凯不要他们去家里。买毒品的人都是先给陈凯打电话,然后来陈凯家楼下,直接喊陈凯名字,陈凯就把毒品从窗户上扔下去,他们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凯,或者给陈凯买游戏点卡。2013年8月其在被告人陈凯处以抵账的方式购买了2次0.25克冰毒。2、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2日凌晨陈凯到我家来,拿出冰毒和麻古,与我、衡某、陈某乙一起吸食了,第二天上午9点多,警察来了,陈凯听到后就跑了。2015年3月陈凯给我毒品约0.2克一起吸食,但没收钱。陈凯年龄25、6岁,住XX六中对面,身高1.7米左右,我在陈凯那里买了四五次毒品,第一次是15年3月中旬,我给他打电话卖100元的冰毒,陈凯就送了约0.2克到我家楼下,我给了100给他;第二次是15年6月左右,我打电话给陈凯买200元毒品,过了一会,他就送了约0.4克冰毒和一颗麻古过来,我就给了100元钱当路费,剩余的钱后来再补给他;第三次是15年8月左右,我打电话给陈凯买100元的冰毒,他叫我去六中对面他家里,给了我0.2克冰毒,我给了100元钱给他;第四次是15年10月22日凌晨这次,虽然这次陈凯自己拿的毒品来吸食,但我也拿了100元给他,我想的是还第二次没给够的钱。我女朋友衡某的朋友陈某乙经常住我家,陈凯和陈某乙好像有点亲戚关系,陈凯就经常来耍,一起吸食毒品。我在陈凯那里买毒品次数比较多,但记得清的就是4、5次。陈凯的电话是147…0931,在他那里买毒品的人有三哥(136…7482)、XX桥头卖面的鞠坤、六中对面修电动车的阿刚、XX街上的陈某和刘某(189…0506)两口子。3、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1日晚陈凯给姚某打电话说过来耍,一个多小时后陈凯提着一个电脑包来了,然后拿出一点冰毒和麻古一起吸食。陈凯20多岁,永盛九大队人,眼睛下面有颗痣,姚某说陈凯在贩卖毒品,姚某经常去陈凯家里购买毒品回来吸食,有时陈凯也要送过来,每次基本上都是一百元的冰毒,陈凯的电话是147…0931,我手机里存的凯哥。我最后一次就是2015年10月21日晚和陈凯、姚某、陈某乙一起吸食的毒品。4、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1日晚上我去衡某家耍,陈凯拿了一小包冰毒和一点麻古来和我、姚某、衡某一起吸食,第二天早上10点多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公安机关,陈凯跑了。7月份我从拉萨回来是姚某请我吸食毒品的,每隔几天我都要去他们家,每次姚某都买了些毒品回来。姚某有时在陈凯那里买毒品,陈凯是永盛人,20多岁,经常到姚某家来打游戏,我看到姚某在陈凯那里买了4次左右冰毒和麻古,每次一百元,大约0.2克,麻古是陈凯送的。5、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我在陈某和刘某家里吸食过三次毒品,在魏某某家中也吸食过。15年11月10日下午,我到陈某家里,看到桌子上有约0.1克冰毒,我就和陈某、刘某一起吸食了。我在陈凯、魏某某、吴某、蒲某某那里购买过毒品。陈凯是二教寺村人,我从小就认识,他的电话是147…0931,姚某告诉我陈凯在贩卖毒品,吴强在帮他送,吴某自己也要卖。2015年8月左右,我在陈凯那里买了一次冰毒,当天下我在姚某家中,我(139…7719)给陈凯打电话买了100元0.2克的毒品,然后吴某送过来的,我通过网络给陈凯转帐100元游戏币。6、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上午10点左右,我(189…1582)给喜喜娃(182….8986)打电话,喊他帮我在我同学陈凯那里买了100元冰毒。陈凯大概27岁,XX二教寺村人,现住六中对面,身高1.68左右,中等身材。我记不清在陈凯那里买了多少次了,15年10月18日左右在陈凯那里买了100元冰毒,10月12日左右在陈凯那里买了100元冰毒。7、吴某某的证言,证实陈凯经常借我钱,我向他要毒品吃他就会给我。陈凯电话是147…0931。有天中午陈凯给我打电话说他有毒品,之后我就去他家楼下要了一小袋冰毒。8、蒲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陈凯那里买了两次毒品,第一次是2015年10月16日14时许,我到六中对面陈凯家里买了100元0.3克冰毒;第二次是15年10月21日晚上7时许在陈凯家里买了约1克冰毒,钱是欠着的。陈凯电话是147…0931,住六中对面。我认识姚某和他女朋友,一起吸食过毒品。我的电话是136…7482。9、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0日下午我和我老婆、邻居“肥肥”(陈某甲)在我家吸食了毒品,毒品是我在半个月前在陈凯那里买的,大约0.2克。陈凯25岁左右,二教寺村人,看见照片能辨认出来。15年10月20多号一天晚上8、9点左右,我老婆给刘维打电话,喊她联系陈凯买毒品,联系好后,我就骑电瓶车去陈凯家门口,等了几分钟,陈凯出来给我一个卫生纸包的冰毒说“是你们给刘维打的电话?”我说就是我,随后我就给了450元给陈凯,大约3克冰毒,我就拿着冰毒骑车回家了。我还在吴强、姚某等人那里买了几次毒品。10、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0日下午,我和我老公(陈某)、邻居“肥肥”(陈某甲)在家中吸食了冰毒,大约0.2克,是以前在陈凯那里买的吸食剩下的。2015年10月20多号的一天晚上,我给朋友刘维打电话叫她帮我找点毒品,刘某甲就给陈凯联系了,陈凯让我自己去二教寺桥那里去拿,我老公就骑电瓶车去陈凯那里购买回来3克,500元,只给了450,欠50元。我们还在魏某某、姚某、吴某乙、“三毛”等人处购买过毒品。11、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钟某某(乾隆娃)认识“小陈娃”(陈凯),陈凯住六中对面,我能够把他辨认出来。我在陈凯那里购买了一次毒品。2015年7、8月一天晚上,我用电话152…4682给陈凯电话147…联系,让他送100元钱约0.2克冰毒来,送来后我就给了他100元钱。(三)被告人陈凯供述,我的联系方式158…5393,2009年在浙江我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6个月,我要吸食毒品,没有经济来源。2016年2月18日上午警察来我家,我将装有毒品的铁盒子放到窗边,后来警察将我和“婷姐”控制住。我将毒品分给了姚某、“乾隆娃”(钟某某)、唐某吸食。我分了一次给姚某,没收钱,分了一次给乾隆娃也没给钱,还帮唐某买了一次毒品,唐某给了150元给我。2015年10一个晚上,我到姚某家去耍,姚某问我要毒品,我就把身上的约0.2克冰毒给他,在他家和衡某等一起吸食了,直到第二天9点多警察来,我就从姚某家跑了。2015年9月一天中午,我在乾隆娃家里给乾隆娃0.1克冰毒,他在网上转了100元的游戏分给我。15年9月一天下午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帮买毒品,我就去“窝二娃”那里买了150元约0.2克,在路上把毒品给他了。我以前用的电话是147…0931,这个号大概是2015年8月启用的,别个给我的。后来我买了张新卡158…5393,没用身份证注册,还有个187…7024,我没卖给其他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给姚某4次以及贩卖给陈某、刘某夫妻二人1次3克毒品的事实,经查,被告人供述、证人姚某、衡某、陈某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尿检报告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在2015年8月至10期间向姚某贩卖毒品2次约0.4克的事实成立,但贩卖其余2次给姚某以及向陈某、刘某贩卖1次毒品3克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的辩称部分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凯的刑期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陈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毒品、电子称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勇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佳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