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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英阳涂料有限公司与谭新峰、陈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英阳涂料有限公司,谭新峰,陈少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445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政和中路4号勒水名筑1103号。法定代表人:罗观水。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养才,系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新峰,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少琴,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阳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新峰、陈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业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阳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养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新峰、陈少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谭新峰供应油漆,至2016年4月5日,被告谭新峰共拖欠原告货款6903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谭新峰没有支付。被告陈少琴与被告谭新峰是夫妻关系,被告谭新峰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少琴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谭新峰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9030元及利息(以6903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9%从2016年4月6日开始计算至货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1127元),共计70157元;2.被告陈少琴对上述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谭新峰、陈少琴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其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被告谭新峰人口信息查询表打印件1份,被告陈少琴人口信息查询表打印件1份,被告谭新峰、陈少琴的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谭新峰、陈少琴为夫妻关系。2.英阳涂料有限公司送货单9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谭新峰供货,截止到2016年4月5日被告谭新峰欠原告货款69030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亦予以认定,不再重复赘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谭新峰拖欠原告货款合计69030元的事实清楚,并由其在送货单上予以签名确认,故被告谭新峰应向原告清偿上述货款。原告主张从被告谭新峰逾期付款之日(最后一次收货日的第二日)即2016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被告陈少琴是被告谭新峰的配偶,故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新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阳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9030元及利息(从逾期付款之日即2016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少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谭新峰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6.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新峰、陈少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业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俊雄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