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世斌、俞立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世斌,俞立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909号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法定代表人:石金禹。委托代理人:谢君,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斌,男,44岁。被告:俞立萍,女,37岁。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斌、俞立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