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正荣与王晓丹劳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荣,王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荣。被执行人王晓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荣与被执行人王晓丹劳各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晓丹支付原告刘正荣劳务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晓丹负担600元,由原告刘正荣负担7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正荣与被执行人王晓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撤回申请执行,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14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刘正荣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执12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