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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兰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香,赵成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陈兰香。被执行人赵成舟。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陈兰香与赵成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州执字第150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