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5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顾正、王永玲等与上海威威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王永玲,张士英,上海威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694号原告顾正,男,199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王永玲,女,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张士英,女,194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美玲,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威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鹤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王永玲、张士英诉被告上海威威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正、王永玲、张士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正、王永玲、张士英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王永玲、张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