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山东金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暂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袁野,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高中文化,山东金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住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东都国际2号楼1323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清玉、刘家源,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及辩护人袁野、刘家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先后在其位于山东省章丘市山泉路兴旺巷3号的租住处、章丘市汇泉路如家酒店、章丘市车站北街都市118宾馆、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七天连锁酒店(现为鸿腾商务酒店)容留被告人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次、容留李某甲(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6次。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东都国际2号楼1323号室内容留被告人侯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7次,容留李某乙(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1次。2016年6月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侯某某抓获归案,其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二人归案前所掌握的购买毒品的上家崔滨家住滨州市黄河二路、电话号码等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根据二被告人的供述和对崔滨照片的辨认经调查后确定崔滨的住址等情况,但由于客观条件抓捕未果,后依法进行上网追逃,现尚未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理化检验报告书,书证房屋租赁合同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两名被告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供述的其上家的犯罪行为属于如实供述毒品来源的犯罪事实范围,且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家犯罪人员,故不能认定为立功,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的甲基苯丙胺0.78克及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