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何正明与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赣0313执218号被拘留人王志军,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萍乡市湘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正明与被执行人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军拒不按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拒不申报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志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