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谢伟塘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伟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刑终48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伟塘(自报),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澳门,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伟塘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111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谢伟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原审被告人谢伟塘退赔被害人雷某人民币1030元。原审被告人谢伟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伟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谢伟塘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伟塘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刑初11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志刚审 判 员 汤薇乔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詹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