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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2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健申请执行成都泽源汇鑫投资有限公司、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成都泽源汇鑫投资有限公司,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成都泽源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王健申请执行成都泽源汇鑫投资有限公司、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泽源汇鑫投资有限公司、陈国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泽源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成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