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汽车模锻件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汽车模锻件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55-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银苑小区。法定代表人:余富奎,该公司经理。被告:丹江口市汽车模锻件厂。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杨世平,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汽车模锻件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4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位于丹江口市跃进门该厂右侧1号楼1幢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285.28㎡,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城区字第11013**号)和该厂第24幢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城区字第c201213**号)1楼自东向西的6间房屋予以查封。并对担保人余富奎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iy028的上海大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c8l289的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查封,对担保人王朝新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cd028的东风本田牌轿车予以查封,对担保人谢志华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8p771的东风悦达起亚牌轿车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申请执行人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一辆车牌号为鄂c8l289的东风日产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郭冬梅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禄号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