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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百川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间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42号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杰。被申请保全人:延边百川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玉文。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百川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间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百川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延吉百大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并已提供担保(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百川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延吉百大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如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