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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胡某乙。案由:抚育费纠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少民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