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绪平申请保全被执行人胡昌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平,胡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515号申请执行人:张绪平。被执行人:胡昌平。申请执行人张绪平与被执行人胡昌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403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昌平名下在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高华强社区的补偿款与土地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403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