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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曼平与刘跃红、曹满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曼平,刘跃红,曹满红,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建业,曹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李曼平,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刘跃红,男,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曹满红,女,汉族,1959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1201号。法定代表人刘跃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建业,男,汉族,1955年8月16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曹黎红,女,汉族,1962年7月4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李曼平与刘跃红、曹满红、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曹建业、曹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2016年9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刘跃红、曹满红、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跃红、曹满红、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