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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财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艳与徐伟、代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徐伟,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财保588-1号申请人张艳,居民。被申请人徐伟,居民。被申请人代强,居民。申请人张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一套及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张艳以现金26000元、担保人李敬艳以其所有的苍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伟、代强所有的位于兰陵县金榕苑小区的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徐伟农商银行62×××28账号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祥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