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强与祁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祁业,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祁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7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281执1729号,执行标的为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故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2016年10月2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15)胶民初字第7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281执恢398号。2016年10月24日本院发还被执行人祁业交来案款900元,申请执行人王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1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