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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994号

孙洋与谭国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洋,谭国东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孙洋,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谭国东,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孙洋与谭国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5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谭国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洋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王明军

审判员  刘鹤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