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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关于被执行人任成礼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成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438号被执行人任成礼,男。关于被执行人任成礼罚金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