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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5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佳,上海甜蜜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5312号申请执行人:宋世佳,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甜蜜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司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世佳与被执行人上海甜蜜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甜蜜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636.36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9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海甜蜜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停业,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亦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琦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马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