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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某某总公司工程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某某总公司工程运输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1426号原告:代某某。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某某总公司工程运输公司。原告代某某与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某某总公司工程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