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7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然琴,王永富与张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然琴,王永富,张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7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然琴,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富,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君,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刘然琴、王永富因与被上诉人张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2016)渝0116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9月1日向上诉人刘然琴、王永富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刘然琴、王永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然琴、王永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琴 来自: